首先,確定發明內容是否屬於可專利內容和可專利類型,如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二,簽訂代理協議;第三,技術交底;第四,確定申請方案;第五,準備申請文件;第六,復習;第七,復習結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