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要附具證明文件的,各種證明文件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或者由當事人簽署。各種證明文件應當是原件;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公證或者由出具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原件在專利局備案確認的除外)。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題錄譯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壹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