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
2.2.1名稱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清楚、簡要,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按照以下各項要求撰寫:
(1)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壹致,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2)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最好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技術術語,不得采用非技術術語;
(3)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產品或者方法),以利於專利申請的分類,例如壹件包含拉鏈產品和該拉鏈制造方法兩項發明的申請,其名稱應當寫成“拉鏈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