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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時名稱有什麽要求?

第十七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

另外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

2.2.1名稱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清楚、簡要,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按照以下各項要求撰寫:

(1)說明書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壹致,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2)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最好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技術術語,不得采用非技術術語;

(3)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產品或者方法),以利於專利申請的分類,例如壹件包含拉鏈產品和該拉鏈制造方法兩項發明的申請,其名稱應當寫成“拉鏈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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