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這些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所參考的與其發明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專利技術報刊等。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與發明關系最為密切的資料送交國家知識產權局。
該條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該條款中,檢索的資料是指有關國家的專利局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檢索所做出的檢索報告,以及PCT條約國際局公布的對國際申請做出的國際檢索報告。審查結果的資料是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比如外國專利局做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駁回該專利申請的決定等。
發明人作出某壹發明創造時,如果沒有參考任何資料,提供不出背景材料,可以通過遞交意見陳述書的形式,向審查員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