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需要滿足: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新穎性判斷:專利法第廿二條(二)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這裏,產生了二個概念:與申請日以前的有關技術情報進行比較——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