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壹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並置於括號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壹百二十壹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並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並不得塗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於單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