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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期限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的抗訴分兩種:檢察機關直接審查壹審法院的判決,提起抗訴壹種是應被害人的請求提起抗訴。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直接審查的上訴審的抗訴期限為10天,但刑訴法同時規定,被害人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5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檢察機關在接到被害人的請求後5日內決定是否抗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應當及時審查。對於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抗訴,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第二日起十日以內提出第壹審裁定的抗訴,應當在接到裁定書後第二日起五日以內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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