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知識產權局每季度核定的專利資助金額撥付給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受益人是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是本辦法的受益人。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資助年度額度根據上壹年度專利資助總額確定,專利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如果當年有結余,將用於下壹年。
第十六條市知識產權局可按照不超過專利申請經費總額1%的標準申請專項業務經費,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對專利申請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助,壹經發現,責令其將資助費用全部上繳市財政,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