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在自願的前提下,爭議雙方依法協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請求調解。在自願的條件下,通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並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