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3月24日簽署,1979,65438+10月2日修改)
締約國,
考慮到對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新型和實用新型證書采用統壹的分類制度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並有可能在工業產權領域建立更密切的國際合作,這有助於協調各國在該領域的立法工作;
認識到1954 12 19《發明專利國際分類歐洲公約》的重要性,歐洲理事會根據該公約建立了發明專利國際分類;
註意到這壹分類的普遍價值及其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有締約國的重要性;
註意到這種分類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它將使這些國家更容易獲得大量發展的現代技術;
註意,1883是3月20日在巴黎簽的,1900,14在布魯塞爾簽的,1911在6月2日在華盛頓簽的,1925,18。1958年10月0日在裏斯本和1967年7月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十九條的規定。
具體分類表稱為國際IPC專利分類表。
我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是按照IPC專利分類表進行分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