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協議壹般包括:出資額、表決權、責任、分紅比例、時間、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註意工商註冊時不能寫幹股或者實際不繳多少股。但換壹種方式:技術和專利權占百分之幾;或者投入了多少現金(其實這個錢是其他股東出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那麽我們假設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甲出資9900元,按60%分紅,乙出資100元,按40%分紅。這時候B的實際貢獻只有1%,但是是按照40%來的。
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
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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