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中立”也稱作“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或“普通商品原則”。其涵義為:銷售壹種同時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商品,可免負侵權法律責任。“技術中立”是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環球電影制片公司訴索尼公司案”中確立的,也被稱為“索尼標準”或 “索尼原則”。根據該原則,如果“產品可能被廣泛用於合法的、不受爭議的用途”,即“能夠具有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銷售商知道其設備可能被用於侵權,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幫助他人侵權並構成“幫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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