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庫什的權利要求是尤金馬庫什的第壹個發明人在1920美國專利中成功使用這壹權利要求,並以尤金馬庫什命名。
《審評指南》規定,當馬庫什要素是化合物時,如果符合以下標準,它們應被視為具有類似的性質,並且馬庫什索賠是單壹的:
(1)所有可選化合物具有相同的性能或功能;
(2)所有任選的化合物都具有* * *同構結構,這可以構成其區別於現有技術的特征,並且對於通式化合物的* * *同構性質或功能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它們不能具有相同結構的情況下,所有任選的元素應該屬於本發明所屬領域中公認的相同化合物類別。
如果壹個應用程序在壹個權利要求中定義了多個平行的可選元素,它就構成了壹個“Markush”權利要求。馬庫什的權利要求還應符合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關於單壹性的規定。如果壹項馬庫什權利要求中的可選要素具有相似的性質,應當認為這些可選要素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具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符合單壹性要求。這個可選因子稱為馬庫什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