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壹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範、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采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專有技術具有以下特點:
(1) 專有技術是壹種技術知識;
(2) 它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
(3) 它具有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
(4) 專有技術是壹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
(5) 具有經濟性;
(6) 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