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後,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制造、進口並予以售出以後,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於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
專利權窮竭的註意事項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理解“專利權窮竭”時,應當註意: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壹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壹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壹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