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的內容包括:
是否符合專利法第5條、第25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情況,是否屬於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範圍;是否符合專利法第31條的規定,即申請人對申請進行修改或提出方案申請時,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是否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即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壹性的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即專利申請發明書的撰寫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並對所要保護的發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即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和簡要地表述了請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包含了為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以及是否符合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