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當事人要求與對方當事人當面質證、辯論;
(2)需要向合議庭說明事實的;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已經作證的證人作證。當事人基於上述理由書面請求口頭審理的,壹般情況下,合議庭應當同意口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