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1、在專利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
3、被訴侵權人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技術。
立法原意和理由:
1、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
2、保證公平競爭理解難點: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
3、“原有範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壹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