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意和理由: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難點:
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
3、“原有範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
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壹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