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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專利先用權原則?

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二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立法原意和理由: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難點:

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

3、“原有範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

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壹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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