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專利的,應當滿足屬於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範圍,具有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等條件;
2、申請商標的,應當滿足具有顯著特征、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條件;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