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於其他用途。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於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並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按時點確認收入的條件:對於在某壹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