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