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護對象是產品提出的形狀、構造的技術方案,所謂產品應當是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占據壹定空間的實體,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