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實用新型,有些國家並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目的在於鼓勵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明的創造,更快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2)《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定實用新型享有發明專利的利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協議》也沒有單獨規定實用新型這壹專利類型。我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為專利保護的類型之壹,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