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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都有哪些?

積特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都有哪些?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既不屬於現有技術,也不具有抵觸申請。新穎性的判斷較為簡單:只要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完全公開了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便喪失新穎性。

2、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創造性的判斷更為復雜,需要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較強的檢索技巧,這是壹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不過實用新型專利在審查時不進行創造性審查。

3、實用性,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成效。”。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並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成效。這裏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並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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