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口權: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許可或者授權,禁止他人為商業目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已取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屆滿前,以書面聲明或不繳納年費的方式隨時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者其包裝、容器、說明書、產品廣告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維持10年,依法終止;
(2)不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按照要求繳納或者足額繳納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壹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到期日起六個月內繳納,但要繳納滯納金。超過六個月的,可以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後兩個月內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權利恢復手續,繳納年費和恢復費。超過上述時間的,專利權終止,不能恢復。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說明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