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在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後三個月內,在專利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前答復審查員通知時,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如果申請人通過增加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法從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中直接理解的內容或直接等同物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種修改被認為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範圍。申請人從申請中刪除壹個或壹些特征也可能導致超出原說明書中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當說明書補充了原權利要求中記載但原說明書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征時,這種修改被認為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當說明書補充了原說明書附圖所示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征時,增加了不能直接從原說明書附圖中獲得的技術內容的描述,這種修改被認為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需要註意的是:(1)對明顯錯誤的修改不能認為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所謂明顯錯誤,是指從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判斷出不正確的內容,並且不存在其他解釋或者修改的可能。(2)對於附圖中清晰可見並有獨特說明的結構,允許補充說明書並寫入權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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