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
(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繼續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或者未經許可,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