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實用新型,有些國家沒有將其列為獨立的專利保護類型,而是在發明專利中進行保護。在其他國家,實用新型被列為獨立的專利保護類型。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是為了鼓勵成本低、開發周期短的小發明創造,從而更快地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
(2)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定實用新型享有發明專利的利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沒有單獨規定實用新型的專利類型。我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為專利保護的類型之壹,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由產品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