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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已發專利證書,因當時對繳費不太了解作廢,是否可重新辦理申請

不可以重新申請,因為:

盡管實用新型不做實質審查,妳有可能再次獲得此專利權,但是因為喪失了新穎性,需要用這壹專利的人有可能提出妳新專利的無效申請,使您的新專利可能再次被宣布無效,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所以還是要恢復妳的原有專利權,不要重新申請。

根據妳欠費的時間不同有不同的恢復方式,時間短可以補交年費和滯納金,拖欠時間長可以交費辦理權利恢復的申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因素而延誤專利法及細則規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提交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專利。

因此,妳如果能想辦法證明這2年內妳因為不可抗因素不能繳費,比如出國等原因,還是有可能恢復專利權的。。

具體情況需咨詢國家專利局010-62084312,她們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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