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應按照限定交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實用新型專利具體年費從第1年至第3年每年600元,從第4年至第5年每年900元,從第6年至第8年每年1200元,從第9年至第10年每年2000元,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專利局發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中指定的時限內交納,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2年度期滿前壹個月內預繳。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1、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2、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3、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4、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5、復審費。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壹並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