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妳公司雖然申請了專利,但在沒有公布前就主動撤回,所以既不屬於現有技術,也不屬於抵觸申請,因此,不會影響後續申請的新穎性。
專利申請沒有公布,不能做為專利審查數據庫中的現有技術,因此,妳公司可以再繼續進行後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