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發明專利自發明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被授予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給予補償,但因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誤除外。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所占用的時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利權人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的專利期限給予補償。補償期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後的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