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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轉讓應註意什麽

實用新型專利的轉讓和其他專利、知識產權的轉讓壹樣,需要通過簽訂合同來實現。簽訂轉讓合同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專利轉讓方必須擁有該專利的所有權,轉讓屬於企業或組織的專利必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向外國企業和外國人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合同簽訂後,合同權益只有在專利局公告後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後,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

2.專利技術轉讓的前提是轉讓的目的是推廣應用專利技術,不得以壟斷技術為目的取得專利。

3.在專利轉讓過程中,專利轉讓方必須確定受讓方獲得的完整的專利技術知識。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中,應當約定允許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保證受讓人能夠全面掌握專利。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專利權期限內有效。專利權到期或者被宣告無效的,簽訂的轉讓合同無效。而且專利轉讓只能轉讓給壹個人或壹個單位,不能同時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讓人。

5.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實施的發明創造,在實施後終止。對於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轉讓合同,轉讓後,其合同仍然有效,其相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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