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對象不屬於發明專利的範疇;
2、該發明專利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妨害公***利益;
3、該發明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4、申請人主體不適格;
5、申請材料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
6、實質審查過程中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的其他理由。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