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如果審查員指出的問題與上述其他問題不同,壹般可以根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進行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