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專利(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證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