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並且不知道該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專利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第七十七條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