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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需要賠償?

某商場開業後沒多久,接到了法院的開庭通知,原來是商場使用的防火卷簾惹來的麻煩。A公司是壹家防火卷簾的制造商,它就制造防火卷簾的技術申請了發明專利並獲得批準。A公司認為,商場使用的防火卷簾制造技術是使用了A公司的專利技術,侵犯了它的發明專利權,於是將商場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商場這方的人員紛紛表示詫異:防火卷簾是商場購買的,如果是侵權產品的話,原告應該找制造產品的廠家賠償,而不應該找買方。這個觀點是否正確?使用者是否會賠償?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只要使用者能夠證明自己使用的產品是合法購得,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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