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尋求工商部門幫助,還可以搜集證據,直接去法院起訴。《專利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根據該規定,申請人提出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訴前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將會駁回申請;同時,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將不會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後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在起訴前妳單位可以以侵權人為被申請人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專利侵權的申請,人民法院會及時作出裁定,保護妳單位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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