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公司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通過修改或意見陳述明確放棄的內容不能再次納入其保護範圍(禁止反言原則)。
(3)B公司沒有侵犯A公司的專利權,因為B公司的產品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並沒有涵蓋A公司專利技術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
(4)如果C公司產品中E的必要技術特征等同於A公司專利技術中D的必要技術特征,則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
如果C公司產品中E的必要技術特征與A公司專利技術中D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相同,C公司不會侵犯A公司的專利權;
(5)D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因為D公司產品所包含的技術特征涵蓋了A公司專利技術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無論F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包括從屬專利問題);
(6)E公司沒有侵犯A公司的專利權,因為E公司的產品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並沒有涵蓋A公司專利技術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
(7)我公司已經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因為我公司產品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涵蓋了A公司專利技術所包含的必要技術特征,A公司享有產品專利權,無論產品是如何制造的,都屬於A公司的專利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