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是四個月,再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是兩個月,請發明人壹定要註意答復期限,以保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復。如果發明人認為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答復確實有困難,則可以在答復期限屆滿日之前15天書面提出延長期限請求,請求專利局延長指定的答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