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識與客戶簽訂的“合同”。
2.確定合同中的個人履行義務。
3.確定交易價格。
4.將交易價格分配給各種履約義務。
5.收入在履行個人績效義務時確認。
1.壹般原則:收入應當在企業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客戶取得了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
2.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均認可本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規定了合同雙方與轉讓的貨物或服務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對轉讓的商品或服務有明確的支付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有權取得的向客戶轉移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而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
現行準則以“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標準。
現行準則對風險報酬轉移的描述不夠具體,導致實務中難以把握單項業務收入的時間點。新標準根據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只有當企業不再有將商品轉移給客戶的剩余義務,且收到的對價不需要退回時,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