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 專利權 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 《專利法》對 發明專利 和實用新型 專利 新穎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謂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 專利申請 文件中。換句話說,壹項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向社會公開過,發明創造的內容不構成公眾能夠得知的現有技術的組成部分。 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凡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完成並公開或者發明人自己公開,比如在新聞發布會、科研鑒定會、展覽會上披露了發明創造的實質性內容,在技術成果誕生後不及時 申請專利 ,而是在產品生產出來試銷或者完全投放市場後才去申請專利,都會導致新穎性的喪失而無法獲得專利權,多年的心血就會付諸東流。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分別做了規定。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發明應當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當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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