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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二)背景技術:寫明有助於理解、檢索和審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背景技術;可能,並引用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獻;(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對於現有技術的有益效果;(4)圖紙說明:如果說明書中有圖紙,對每張圖紙進行簡要說明;(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說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如有必要,舉例說明;如果有圖紙,參考圖紙。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將標題寫在說明書各部分的前面,除非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可以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以節省說明書的篇幅,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應當使用規範的文字和清晰的語句,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等引用語或者商業宣傳用語。發明專利申請包含壹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單獨部分提交,並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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