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
1、我國合同法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保管合同屬於為合同法調整範圍,它不屬於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2、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合同不在遺產範圍之列。
所以,保管人去世,保管合同不能被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