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壹條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