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作為發明創造的智力成果貢獻人,無論申請人/專利權人是誰,實際的發明人均有權利要求在申請文件/專利文件中註明自己的發明人身份。
基於《專利法》第十五條關於申請權的規定和第十六條關於發明人/設計人獎勵的規定,考慮到後續的產權糾紛和經濟利益問題,在兼職單位專利申請中註明自己是發明人,可能存在阻力,需要密切關註。
從專利申請實踐的角度出發,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人以申請時提交的請求書中所記載的發明人信息為準;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地方專利局)可以對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