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於使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的暫行規定》。
對於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必須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槍決。行刑完畢,經現場監督檢查員確認死亡後,方可處置屍體。
二、死刑罪犯執行死刑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
三、下列幾種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器官可以使用:
1.無人領取或家屬拒絕領取;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由醫療衛生單位使用;
3.征得家人同意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