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專利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該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專利權人不申請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申請。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依法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